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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害 法院调解促和谐

作者: 胡鸣珂     时间:2024-01-25 阅读:816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本是好事,但在好意帮忙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该怎么处理?

近日,罗田法院九资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原本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在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得以妥善化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处理的吧!

案件回顾

徐某与雷某是同村近邻,平日里关系较好,经常互相帮助。2022年5月,徐某应雷某邀请,前往雷某家帮忙把储水罐从三楼顶用绳子沿着楠竹吊到一楼地面。在帮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徐某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雷某将徐某送至医院治疗。徐某共住院50余天,费用由雷某支付。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构成伤残等级九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20天。徐某出院后,要求雷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因数额较大,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原来关系较好,以后还要抬头不见低头见,本着既要解决案件又要化解心结的目的,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恢复双方友好的相邻关系。

庭上,双方各不相让,对抗激烈。雷某认为自己前期已经支付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在医院陪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则坚决要求雷某进行赔偿。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真核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仔细核对徐某因受伤花费的医疗费和其他各项费用以及雷某已经垫付的费用,并就事故受伤的责任进行划分。

庭审结束后,法官待双方冷静下来,先以拉家常的方式引导双方回忆多年友好的邻里关系,劝说双方互谅互让,不要因此伤了和气,再结合案情详细讲解了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赔偿徐某损失共计13万元,考虑到雷某的实际情况,徐某同意雷某分三年支付赔偿款,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本案系义务帮工致使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义务帮工具有无偿、自愿、自发的特征,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良好风尚,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农村地区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氛围浓厚,但帮工人应量力而行,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维护好自身安全。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