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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3-06 阅读:805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款收支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严禁现金支付;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确保每笔执行案款的收、支、退等操作均按“一案一账号”规定,在办案系统、财务系统内依规定完成。

第二条 各承办人对承办案件的案款收支负有管理责任;执行局长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 案款通过“一案一账号”自动匹配进入案件,承办人自行查看案款到账登记信息,确认到账信息无误后提起发放申请;因当事人及其他原因未进入“一案一账号”的案款,承办人应当及时进行“一案一账号”匹配,匹配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 对于具备发放条件的案款,承办人应当在案款到账次日提起支付操作,必须在十五日内完成案款发放;对需要制作分配方案等不能及时支付的案款,应当在案款到账次日按规定办理延期支付手续。

第五条 进行案款发放操作应当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向案件申请人发放案款需要资料为:当事人签字捺印《领款(执行)审批单》(复印件存于执行案件卷宗备查)、身份证复印件、生效裁判文书、银行卡复印件;

2.向非案件申请人支付案款需要资料为:领款人签字捺印《领款(执行)审批单》(复印件存于执行案件卷宗备查)、委托授权书、申请人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生效裁判文书、银行卡复印件;

3.对于退赔、参与分配等涉案案款支付人员众多的,应当出具生效的分配方案(可简化为表格式)、分配通知或支付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支付;分配方案、分配通知或支付报告载明案件基本信息、案款来源、诉讼费收取、支付原因及明细等情况,并由承办人、执行局长签字确认;

4.进行“案款发放、提存”操作,需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印证资料等。

第六条 案款支付完成操作程序后,提供前述材料由承办法官、执行局长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室经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七条 设置案款管理员1名,对案款发放工作进行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每日对已经匹配完毕尚未支付的案款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示;对于到账超过三日未支付的案件进行限时督办;每周一完成系统中未匹配案款(截止上周末)清理,并将清单交由承办人进行核对、匹配、支付或提存;承办人完成对应操作、并对清单中涉及自己承办案件案款逐笔备注后,在每周三前将清单返回案款管理员备查;案款管理员根据反馈汇总当期执行局不能匹配确认案款清单,交由财务人员交其他业务庭继续核查;各业务庭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对能够确认的逐笔予以备注并按规定进行相应操作;执行局对于确认不明款应单独建立台账,并按财务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 案款收支过程形成的案款支付、提存通知书等材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卷。

第九条 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案款收支操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