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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法院人的履职红线

时间:2022-05-30 阅读:2602

身为一名法官,

是不是经常听到下面这些话?

老同学

x法官,改天出来一起吃个饭咱们说说我最近那个案子吧?


家里亲戚

大外甥诶,你二姨有个案子在你们法院,你帮忙打个招呼呗?


老领导

小x啊,你手上的案子跟x局长有关,帮忙照顾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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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是我不顾亲友情啊!

只是这个“”,

我是真的帮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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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咱就是说

法院办案讲究的是事实和法律,

绝不能靠人情和关系。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是每一位法官办案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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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我干违反“三个规定”的事那可绝对不行!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

“三个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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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中办国办、

中央政法委、

“五部委”先后出台 “三个规定”,

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

以案谋私、

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

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

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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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是不是看了上面的解释还是一脸懵圈?

没关系!

看了下面的漫画可以带你

快速了解什么是“三个规定”,

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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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领导干部篇

根据“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们

遇到下面这些场景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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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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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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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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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的什么行为

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应该怎么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0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篇

根据“三个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遇到下面这些场景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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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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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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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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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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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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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什么行为

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该怎么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03


不正当接触篇

根据“三个规定”

为了防止不正当接触

遇到下面这些场景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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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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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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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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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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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规定中“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分别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接触?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不正当接触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不正当接触应该怎么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你有一个在法院工作的亲朋好友,

请不要对他们做出

上面这些违反“三个规定”的事。

如果你做了,

而他们拒绝了你,

请别怪他们铁面无私,

只是因为他们履行了职责

做了正确的事。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以身作则,

更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和配合,
为了更美好的明天,
请我们共同遵守“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