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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绿色通道” 的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14 阅读:45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绿色通道”制度,对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进行特殊标识,线上依托电子卷宗进行标识,线下加盖标识印章,一经标识,自动进入立审执“绿色通道”,确保进行优先办理。

第三条 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解“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第六条 建立送达“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安排专人优先送达。

第七条 建立审理“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由立案庭审判团队进行专业化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人民法院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3个月内审结,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审限的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 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